养老服务的用房及面积标准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8-27
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

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 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3、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空间。

4、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5、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床位净面积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

注:每床位净面积指标(㎡)

一级 7.0

二级 6.0

三级 5.0

6、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厨房不应小于5㎡,卫生间不应小于4㎡。

7、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应配置卫生洁具。

8、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储藏面积的规定。

储藏面积(㎡)

一级 ≥0.6

二级 ≥0.5

三级 ≥0.4

9、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厨房:50床按0.80㎡/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床计,乙类按0.40~0.50㎡/床计;

(2)餐厅: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床计,乙类按0.60~0.70㎡/床计;

(3)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

(4)洗衣房:甲类不小于40㎡,乙类不小于20㎡;

(5)晒衣场:甲类不小于50㎡,乙类不小于30㎡。

10、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设备使用人数的规定。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

11、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乙类不应小于15㎡;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乙类不宜小于30㎡。

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床,乙类不应小于0.60㎡/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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