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3〕28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展非居住建筑改建保租房渠道,切实解决改建过程中的技术障碍,依据《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结合调研与实际案例经验,现就既有非居住建筑改建公寓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安全、满足日常生活起居活动要求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合理利用内部空间进行加层或局部加层改建,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变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应恢复原状。
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按照《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防火应满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我市相关技术要求。特别是,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业办公改建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当现状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1款对高层旅馆建筑相关要求时,可通过调整疏散门位置或疏散门房间和相邻房间的平面布置等方式实施改建。
三、应根据改建后的用途、使用环境和后续工作年限等,复核建筑物结构和构件的承载力、主体结构的抗震能力;经技术鉴定或设计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报告或设计确认情况进行加固设计。设计方案评审阶段,专家应结合后续工作年限重点审查荷载复核、技术鉴定报告应用情况及结构开洞加固方案等内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遇有问题,及时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8月24日